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满足广州市规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承购人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目前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操作指引正在制订中。
承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购买,产权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代持管理机构享有,转让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差价代持管理机构不予补偿: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拒不整改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拒不整改的;
(三)承购人户籍迁离广州市或者出国定居的;
(四)《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