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1)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保障(医保政策内)
(2)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保障(医保政策外)
(3)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惠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转往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住院、特定门诊、门诊费用)。
不可赔付情形之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医保政策内):
1.1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未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1.2不按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费用;
1.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诊(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及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五)施行美容手术或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七)应由计划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支付的费用;
(八)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九)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十一)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事故发生之日起3 个月后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 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