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提取材料:
一、租赁商品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二、租赁公租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租金缴交凭证(原件)。
提取时限和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1次。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在我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额度:从2019年4月1日起,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720元/月(之前仍按480元/月计算),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时限:租赁合同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注意事项:
委托代办:租赁商品住房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委托代办的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办理时间:
城区营业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县管理部:星期一至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