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入户
1.办理条件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办理登记入户。
2.需审核扫描上传的证件(证明)材料
(1)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2)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3)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情形:
(1)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2)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3)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公安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现场工作人员指引进行办理
(2)公安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受理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1)《入户申请审批表》由受理民警录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无需填写纸质表格。
(2)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台湾居民,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台湾同胞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3)户政部门收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
(4)对原国内居民要认真核查原户籍资料,经网上比对全国人口信息确认其公民身份号码无重、错的,才能使用原号码入户。经查发现其原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的,另外编号赋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