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4日汕金府〔2020〕6号发布 根据2021年12月17日 汕金府〔2021〕19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规范我区区级公租房的筹建和配租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好“幸福金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府令第192号)5件规章之一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区住建局是区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发改、民政、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统计、市场监督、住建、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采用投资建设、收购、租赁和清理政府闲置住房等形式筹集区级公租房。区级公租房房源在入住使用前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必要修缮、装饰和配套,达到能满足基本家居生活所需的设施和功能要求后投入使用。区级公租房满足我区公租房保障需求后有剩余的,可以统筹调配。区级公租房投入使用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委托房源提供单位或其他机构对公租房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的公租房租金上缴区财政作为公租房专项资金,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级公租房的收购、租赁、改造和维修的资金来源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本年度区级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六条 区级公租房保障对象如下:
(一)金平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二)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 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的标准及准入条件:
(一)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金平区户籍;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区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金平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金平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半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第八条 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请区级公租房。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租区级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凭申请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初审及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自申请期间届满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核准登记的配租申请人,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条 申请区级公租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情况依法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核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核实。申请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的,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家庭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出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内承租人离开所在单位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使用公租房的,公租房应予收回。
第十二条 承租人没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公租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和金平区新就业人员取得公租房后,承租期间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公租房:
(一)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已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公租房,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腾退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间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300%计收租金:
(1)腾退期满未申请过渡期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2)腾退期满申请过渡期但未经批准且不腾退公租房的;
(3)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
不腾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愿腾退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止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同时,《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汕金府〔201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