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为鼓励我市企业培育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汕头市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 助推建设区域教育高地实施方案》(汕府办〔2020〕38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认定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单位(含中央和省直驻汕企业单位)。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成立已满5年,且自成立以来,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完备的培训设施设备、优秀的师资队伍、持续的资金投入;
2.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成果卓著,具有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法,每年培训技能人才达100人以上,培训成效突出。
3.积极参与本市各项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保障工作,交流推广经验,共享培训鉴定资源。
第三条 认定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二)认定程序
1.推荐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申报,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2.材料审核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择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考察评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对象。
4.社会公示
拟认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市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的,由市人社局行文通报。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单位法人(负责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单位近五年培养技能人才的各类材料复印件一式五份;
3.汕头市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申请表一式五份。
上述复印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条 奖励办法
每年组织认定不超过5家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任何单位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补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发改部门录入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该企业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及专家评审经费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6日起实施,至2026年11月15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