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19年年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年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哈密市2020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额为23066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5536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21]21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哈密市、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2021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62元;巴里坤县、伊吾县2021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低下限额为154元。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二、缴存比例的确定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往规定,即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哈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注意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哈密市统计局和哈密市社保局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不调整的单位,应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的相关决议,并报送相关资料(单位公积金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便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避免信息差错。
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到公积金中心重新调整。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角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