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一)参保人在能实行联网即时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凭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暂时未有身份证的儿童凭户口簿原件)到医院医保窗口进行医保登记(如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异地转诊备案还需提供有效的备案表),出院时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转诊、异地就医(包括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已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备案手续到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自主选择就医)住院或特殊门诊未能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的,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再在出院或门诊就诊之日起2年内向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零星报销,逾期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