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市外医院就医、异地特定病种门诊向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零星报销时需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
⑴发票原件
⑵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⑷出院小结原件
⑸门诊就医需提供当天病历复印件
⑹外伤住院的需提供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
⑺参保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委托书
⑻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活期银行存折复印件
⑼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的《转诊备案表》《异地就医备案表》《特殊门诊卡》复印件
⑽分娩住院的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复印件
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⑿已申请商业保险报销的,需提交该保险公司的理赔单(保险公司需盖章)
⒀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⑴⑵⑶⑷⑸⑹需医院盖印)。
拓展:申报零星报销时间限制
参保人转诊、异地就医(包括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已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备案手续到市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自主选择就医)住院或特殊门诊未能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的,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再在出院或门诊就诊之日起2年内向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零星报销,逾期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