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