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⑶在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办理材料】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⑵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⑸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大修前相片需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⑺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办理场所】
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事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