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
需要带收养外市、县子女迁移落户,需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等材料;
2、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
需要带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人员落户,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表》和随军家属户口簿等材料;
3、外市、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人员落户;
需要带外市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的,需市老干局出具的落户证明;部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在我市驻军干休所的,需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落户证明;
4、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人员落户;
需要带外市、县因工作需要调入我市的,处级以上干部需市组织部门出具的手续;科级以下干部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教师需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手续;职工需市劳动部门出具的手续;
5、原为金华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
需要带原为金华常住户口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人员,需离、退休证明、房证、本市原单位证明等材料;
6、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持《户口迁移证》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
需要带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持《户口迁移证》来我市就业的毕业生,需加盖市人事局或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本人学历证书等材料;
7、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
需要带户口在外地的普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就业的,需户籍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含人社局印制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公务员录用表等)、本人学历证书等材料
8、本市生源的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
需要带本市生源的毕业生要求回家落户的,需户籍证明、本人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父母户口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
9、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
需要带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投资兴办实业购买非住宅房屋申报落户,需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2、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申报落户,需结婚证、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0、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的夫妻投靠申报落户;
需要带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落户,需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等材料;
11、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年龄未超过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落户;
需要带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需老人与子女关系证明(原始户籍档案或职工原始档案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等材料
12、一方为市外户口(含海、台、岫)老人投靠子女落户;
需要带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需本人房证(照)、工商执照、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3、外地来我市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含二、三产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需要带在我市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及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落户,需本人房证(照)、就业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
14、人才引进
①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
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材料。
②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
凭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等材料办理。
③往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申请落户:
凭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15、博士后落户:
博士后人员凭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可以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凭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可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登记。
16、突出贡献人员落户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等材料办理。
17、家属随军落户
驻浙部队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凭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干部或士官的任命书、军人工作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可以向军人驻军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随军家属迁入所在部队集体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