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申请;
3.向迁出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4.迁出地派出所同意申请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复审;
5.复审通过后办理落户。
以下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的人员;市内迁移条件放宽至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
(二)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租住在城镇地区且租赁房屋已在建设部门登记备案,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人员;
(四)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
(五)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
(六)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总工会、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人员,3年内可以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