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以上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
必要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补贴的条件;
2)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真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1)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3)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补贴政策;
4)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本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