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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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①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②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③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④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