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烈士评定指南
【受理条件】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服务程序】
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
(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3、参战、涉核、带病回乡、农村籍60周岁以上等军队退役人员申请优抚待遇: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后连同档案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