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1月1日起,株洲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正式执行。株洲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一、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
自201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正常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7%,以4%费率缴纳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4.7%,以5%费率缴纳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5.7%。
原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的失业人员仍按原缴费费率进行。
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时,仍暂按原8%的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计算。
为避免怀孕期女职工生育保险受到影响,其生育保险关系不进行转移接续,待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完毕后,再进行转移接续。
三、待遇享受
所有医疗生育待遇,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四、特别提醒
2019年11月至12月为政策过渡期,用于解决生育保险历史欠费的清缴。2019年11月之前存在生育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请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缴清生育保险欠费。过渡期结束后,如未缴清欠费,将影响生育保险欠费单位所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