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特殊病种病情诊断必须符合纳入标准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纳入标准如下:
1、有一年以上高血压病史;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心脏并发症须有两项:
①近半年内有心衰并心功能Ⅲ 级的住院病历资料;
②半年内的心电图、X 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明显左心室扩大。
(2)脑并发症须有两项:
①有脑出血、脑梗塞等住院病历资料;
②有一年内脑出血或脑梗塞等 CT 或 MRI 结果证明。
(3)肾脏并发症须有三项:
①有肾功能不全的病史资料;
②有近三个月内血清肌酐 Scr>177umol/L 的检验单;
③有近三个月内尿素氮 BUN>14.3umol/L 的检验单。
(4)眼并发症须有两项:
①有既往病史以及近三个月内有眼底出血或渗出,或有视神经乳头水肿的病历资料证明;
②有眼底荧光素造影阳性证据。
相关规定
1.超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超出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等情形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2.各统筹地区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经鉴定诊断,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病种,可以适当提高定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