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保障范围
1.对未办理转院、异地备案和统筹地区内分级转诊手续的参保职工、居民,医保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保提高起付金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2.继续落实城乡居民大润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各段均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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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政策
1.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支付限额为120元。
2.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待遇。
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月起付标准金为30元。
②延长门诊特殊病有效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痛晚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肝豆状核变性、间质性肺炎、阿尔茨海默病等八个病种实行一次鉴定,长期有效。除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润等五个病种有效期为2年外,其余门诊特殊病病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再次享受者应重新申请鉴定。
3.落实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规定。处方原则不超过1个月使用量,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过I个月的长期处方,应当经过医师严格评估,并在病历中记录且有患者签字。门诊特殊病患者长期处方起付标准金、医疗费用限额按照购买月数进行累计。
4.提高“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400元、糖尿病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