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1.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统筹区内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按下表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均按此标准执行)。
2.参保女职工统筹区内生育就诊时出现并发症的按普通病结算。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办理转院或异地备案手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结算。
4.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分娩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5.参保女职工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产假期满后,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每月1-20日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审核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①《参保职工生育待遇申报汇总兼》;
②社会保障卡;
③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正常分娩、剖官产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加盖医院骑缝公章),流产、引产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和B超检查单;
⑤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参保女职工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以上1-3项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统筹区外持卡结算、统筹区内未持卡结算及因并发症按普通病结算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携带1一4项规定资料,按普通病结算的还需提供医院医保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