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三)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一时一地人员过于集中,我们将分类别、分时段、分社区,采取预约制、通知式等方法合理安排优待证申领工作,具体以社区通知为准,未预约或未接到通知的,请不要前来办理,避免人员聚集和长时间等候。
咨询电话0816-6334126、6334021
三、办理地点
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具体以当地规范流程为准。
我区唯一申请受理点:创业园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园艺东街17号(科技城新区园艺东街实验幼儿园西侧)
四、不同类型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办理优待证前首先要完成建档立卡,建档立卡需准备的材料。
1.退役军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需提供);⑤立功受奖证书等材料(无立功受奖的不提供);⑥其他特殊情况所需证明材料。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需要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④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二)已完成建档立卡的可直接申请办理优待证。
1.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①身份证;②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440像素,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50K)。
2.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
3.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申请常住地地区发放优待证的。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应按照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四川省居住证;②提供在四川省内常住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且未断缴的或在四川省常住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点击查看)
附:四川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