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三)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