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涉港、澳结婚登记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民政局
二、责任人
婚姻登记处法人代表
三、办理依据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
四、办理条件
一方户籍属衡阳市,一方户籍属香港、澳门。
五、申请材料
1、本地方:身份证、户口薄
2、港澳方:身份证、通行证、申请结婚声明书(港澳律师楼办理)
3、双方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双方证件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七、办理期限
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八、办理窗口
衡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