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民政局
二、责任人
婚姻登记处法人代表
三、办理依据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
四、办理条件
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属于衡阳市户籍的。
五、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
2、查档证明
3、如无档案可查,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并由其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其婚姻状况证明
六、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七、办理期限
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八、办理窗口
市、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