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 15 号)同时废止。安州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适用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满足的条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