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三、房屋征收满足的条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绵府发〔2015〕 15 号)同时废止。安州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