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奖励规定:
对属于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提高 20%支付,并公示。
征收非电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电梯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 10%的面积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住宅给予不高于 30%的购房补助,非住宅给予不高于 10%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 内装饰装修价值),住宅给予不高于 10%的购房补助,非住宅给予不高于 5%的购房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 5 年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的,以户(套)为单位,给予每户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
整幢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的,另给予每户(套)不超过 1 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不超过 300 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腾空的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不超过 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发放;
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 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 3 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 2 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的 2 倍发放。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过渡期限规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无法按期交付的,相应过渡期限顺延。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五、房屋征收满足的条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