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主项变更与更正登记办理须知
(一)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可申请变更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二)公民实际出生日期和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并能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登记错误的出生证明、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确有必要更正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后,方可受理。
(三)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记错误或依照规定变更,并能提供证明民族确属登记错误的相关证据或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经县或市(删除)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者变更民族。
(四)公民性别登记错误或实施了变性手术,并能提供证明性别确属登记错误的相关证据或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或(删除)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申请更正或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