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条件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随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抚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以更改姓名。
注意事项: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姓名可以更改,但不能多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