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印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调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即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16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至3.5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至2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6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三、《通知》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按规定在不超过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五、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15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