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灵活就业补贴期限: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 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需提供养老保险机构开具的关键信息确认表);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需提供养老保险机构开具的关键信息确认表);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期限。
3.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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