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认定
认定条件及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地址:海口市滨海公园路1号市民游客中心负一楼社会、民生窗口
电话:0898-68522084
工伤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应当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现场旁证材料2份(须按指印并附身份证);
(五)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或派工单等;
(六)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七)建筑工地参保证明(仅限于项目参保的单位提供)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含认定依据及结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须详述伤者住所(提供有效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和上下班的路径。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客观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九)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委托经办人办事的授权委托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