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20 19:00:41智慧百科

福建莆田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哪些优惠政策?

  福建莆田大学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优惠一 毕业优惠

  当年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的,高职高专毕业班学生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本科高校毕业班学生论文答辩可根据专业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照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我省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二“专升本”享优惠

  1.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 2022 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2.士兵考学: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生长军官(警官)院校,报考年龄与其他大学在校生或毕业生士兵一致,即不超过23岁(截至当年1月1日)。

  优惠三 毕业生士兵提干

  依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役军官选拔补充暂行规定》和《现役军官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士兵,文化基础好、适应能力强,在满足相应的7个基本条件后可以择优提干。

  优惠四 公务员“专门职位”

  经福建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后报名参加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时,满足相关条件后可报考“专门职位”。

  优惠五 企事业单位招录(聘)

  1.全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接收符合考核聘用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采取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

  4.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笔试成绩加分;对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学期间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在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享有同样的笔试成绩加分待遇;

  5.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接收单位可以直接考核的方式招收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优惠六 全军文职招考

  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军队可从部队工作经历、立功受奖情况、执行军事任务等方面设定岗位条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年退役军人的配偶子女,服役年限满5年以上且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退役优秀大学生士兵,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加5分;军队派遣执行一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任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符合上述规定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可以再加5分。

  优惠七 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优惠八 就业享优待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优惠九 一次性奖励金

  1.对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

  2.2019年,福建省征兵办公室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3家单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闽征〔2019〕13号),鼓励我省各级可结合实际提高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

  优惠十 年度优待金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按照《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确定的标准执行,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给优待金。

  2. 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优惠十一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除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基本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当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并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就学、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十二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安置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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