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
(四)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