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残疾人证相关业务办理指南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 10 年。逾期未更换的,将于次月冻结,自冻结日开始 6 个月内仍不进行换证的,县级残联将予以注销残疾人证。
(二)等级变更。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一年后,可按新办证流程申请办理等级变更。
(三)丢失补办。残疾人证遗失需进行补办的,需本人或联系人书写挂失声明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残联申请免费补发。
(四)污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携带旧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到县级残联进行免费换新。
(五)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可凭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在迁入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入手续。迁入地县级残联对原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或原评定档案不规范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评定。
(六)注销。因个人原因需要注销残疾人证的,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县级残联提交注销申请;因康复,需申请注销证件的,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提交康复证明,申请注销证件;持证人死亡的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由监护人或亲属提交残疾人证和死亡证明材料,申请注销证件,由县级残联审核并注销残疾人证。
(七)跨区域通办。新办证、等级变更、到期换证、残损换新、丢失补办、注销等持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均可以跨区域通办。申办程序和资料参照上述条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