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区域和时间。新华区全时段、全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查重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禁任何企业、门店、经营性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段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不听劝阻,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职责。公安、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及分工,对非法制贩、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新华公安分局:110 0317-5523810
新华区应急管理局:0317-3070467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