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沧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地方特产2022-09-23 22:57:39智慧百科

2022沧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继续施行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沧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沧县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立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禁止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三、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负责按照该通告内容,做好宣传教育和奥论监督工作。

  九、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十、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上级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通知规定执行。沧县行政区域内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沧县公安局110

  沧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沧县  通告  焰火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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