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清单
参保人确认怀孕后,携带以下材料,到驻医院医保服务站或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生育待遇登记;
(1)社会保障卡(核对后退还);
(2)《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2份;
(3)正常生育须《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1份或者准生证原件1份(核对后退还);
(4)计划生育须提供结婚证原件1份(核对后退还)。
享受生育保险条件
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含当月,下同),才可享受生育津贴。首次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我市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享受正常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