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生育产生的医疗费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方法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刷卡结算;未得到“一站式”即时刷卡结算服务(含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全额以现金结算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报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核对后退还);
(2)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发票原件 1份;(医院盖章)
(3)门诊费用清单原件 1份;(医院盖章)
(4)住院费用总清单或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原件 1份;(医院盖章)
(5)医嘱单(长期、短期)复印件1份;(医院盖章)
(6)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1份;(医院盖章)
(7)《莆田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8)正常生育须《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1份或者准生证原件1份(核对后退还)。
(9)计划生育须提供结婚证原件1份(核对后退还)。
报销比例
年度起付标准调整为7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在职人员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0%,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再增加10个百分点。
办理地址
莆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市建行13楼
电话:0594-2620118
莆田市城厢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荔城南大道60号3楼
电话:0594-233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