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缴存方法
1.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5.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6.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8.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定期公布。
9.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不应高于12%。
10.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1.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12.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4.单位因未按时、足额缴存或因缓缴等原因造成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15.单位应当自发生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16.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17.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8.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查询、计息
1.单位、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柜面等方式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于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
4.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