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对象
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设立
1.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各分支(办事)机构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