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28 21:30:23智慧百科

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孟村回族自治县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补贴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由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我县《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国务院或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确定年龄的基准日;《实施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为确定年龄的基准日。

  第二章 参保登记

  自基准日起一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据自愿参保原则,填写《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经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附表1)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实施方案》实施日之前原有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上述参保登记手续。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征地批次录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资料进行存档。每一征地批次申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业务系统做完参保登记后,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导出参保人员花名册,在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填写《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附表5),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分别存档备查。

  第三章 参保补贴核定及支付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录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后,由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县《实施方案》中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为每个参保人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核定表》(附表2),经本人核实确认后,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章,交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一、在基准日之前(含)已经领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本人参加城乡居保,且已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从基准日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补贴,并支付终身。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补贴计算方式参照本县《实施方案》。

  (二)本人参加机关或企事业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包括按照冀人社发[2009]8号、冀人社发[2011]49号等参保缴费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人员)。

  (三)本人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县《实施方案》为其计算被征地养老保险补贴待遇,一次性为其结算本人参保补贴,由本人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到本人社保卡账户。

  二、在基准日之前(含)未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且选择参保的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由我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为其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核定表》(附表2,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参保补贴一次性划转至被征地农民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照城乡居保缴费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退休条件后按城乡居保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按年度为其报销统筹缴费部分,实行先缴后补,参保补贴领完为止。每年12月25日前,由本人携带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社保卡提出报销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报销申请表》(附表3) ,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提出报销申请的一个月内将年度缴费中统筹账户部分的参保补贴发放到本人社保卡。参保补贴发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由本人携带社保卡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由本人确认签字,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本人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本人社保卡。

  (三)已参加机关或企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并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继续参保缴费的,为其计算参保补贴并建立个人账户,按上述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办法为其按年报销年度缴费的统筹部分,其中:男51周岁、女46周岁以上人员,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男46至50周岁、女41至45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在16至45周岁、女在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以参保补贴补足3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个人账户支付完为止。

  三、补贴冲抵: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四、其它补贴情况

  (一)年满16周岁在校生,先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离校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二)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先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服役期满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三)被判刑人员收监执行期间,先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刑满释放且符合政策规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本细则执行。

  五、不能享受参保补贴的情况

  1、不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2、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3、《实施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于“基准日”前死亡的。

  4、征地后户口转入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5、已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参保补贴范围内的。

  第四章 制度衔接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注销登记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或丧失国籍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并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确认签字作出承诺。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社保卡账户。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丧失国籍的,由本人持我国国籍注销证明资料到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在本人确认签字作出承诺后办理注销及一次性个人账户结算手续。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此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本人社保卡。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一位被征地社会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包括参保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参保补贴、集体补助以征地基准日记账,从次月起计息。

  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个人账户余额进行结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补贴除外)。上年度个人账户按一年期定期利率结息。本年度发生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时,本年未计息部分按当年初的活期利率结息。定期及活期利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属社会保障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同时申请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根据《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沧社保[2020]6号),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情况,将我县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户”使用;同时,在城乡居保基金支出户下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子支出户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户”,申请财政部门在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子专户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报批前,按供地方式由用地单位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核定的款额,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本级或上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户(预存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及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自然资源部门持省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或其它说明材料提出的退款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卷手续,并按原支付渠道将预存款退回。

  征地批准后,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类型及补贴待遇。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需于每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下月所需支付的资金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本县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使用电子档案。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可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第九章 附则

  1、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本细则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如遇国家、省或市制定下发新的实施细则,则本实施细则终止,按国家、省或市新下发的规定执行。

  4、本实施细则须报上级社保机构批准,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5、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是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附件:1.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核定表

  3.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报销申请表

  4.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

  5.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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