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公积金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到委托人处(或指定网点)填写借款申请表,进行面谈并提供以下材料:
⒈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应提供单身具结保证书或离婚证;
⒉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偿还贷款本息的借记卡;
⒊购房合同(契约)或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⒋预购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⒌首付款发票(有税务监制章);
⒍购建房地及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住房信息证明;
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
⒏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合同;
⒐征信证明;
⒑还款能力证明;
⒒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⒓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⒔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由委托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委托人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手续
1.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配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及配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3.以所购商品住房(期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及配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在所购住房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交给抵押权人之前,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4.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委托人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拨付;
5.办理其它应办理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