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2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福州市直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规范后福州市2021年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工资项目等。
2022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确定为26262元,不超过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按照202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且不高于最高缴存基数26262元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