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指南
再次鉴定条件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见文末)
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一号楼1楼116办公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300元/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