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且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窗口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即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廉租住房标准予以保障,也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单身未满35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结婚或离婚不满2年(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转让时间不够5年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实物配租,符合低保的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可以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自大中专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未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新就业职工结婚满两年后,可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县区域范围以外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未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申请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申请材料
1、《青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及相关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4、婚姻状况: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裁决书、离婚协议书,均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5、收入情况:低保证或打印银行收支流水、单位工资证明等。
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和不动产证复印件,以及由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7、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填写《青县住房保障申请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新就业或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填写《青县住房保障申请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县住建局。
2、初审。居委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
3、复审。申请人通过初审的,将申请表格及相应材料提交至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镇(乡)政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交至县住建局。
4、核准。县住建局对乡镇、社区提交的有关资料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县住建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县住建局予以准入并轮侯配租。
六、注意事项
对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317-4025373
相关政策以具体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