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且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即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廉租住房标准予以保障,也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单身未满35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结婚或离婚不满2年(年龄满35周岁的除外);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转让时间不够5年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单独申请实物配租,符合低保的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也可以作为其直系亲属的家庭成员申请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自大中专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未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新就业职工结婚满两年后,可按照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应同时具备的申请条件: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主城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县区域范围以外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是指依法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未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申请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