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受理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及要求: 收件→审核→变更信息→换证。
办结期限: 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予以当即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部[1999]第1号令)
经办部门: 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 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有关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