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受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吊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程序及要求: 收件→审核→清算→收缴欠费→收证。
办结期限: 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后予以清算缴费情况,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欠费的在足额收缴欠款后受理。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经办部门: 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单位发生注销事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