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工作的通知
一、签约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
二、签约方式
(一)2023年新参保城乡居民在签约时限内完成签约;
(二)已签约2022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且2023年不再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无需重新签约;
(三)2023年需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且未产生门诊统筹费用的城乡居民,2023年第一季度内在新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签约;
(四)如因疫情等原因不能按时签约的2023年新参保居民首次就诊时完成签约;如因疫情等原因未在2023年第一季度内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且未产生门诊统筹费用的城乡居民,首次就诊时在新的定点医疗机构改签;
(五)2023年1月1日后新参保城乡居民(新生儿、退伍军人、毕业大学生等)参保缴费成功后即可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深入宣传,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签约工作。
(二)尊重居民个人意愿,由居民本人自愿签约(新生儿及少年儿童由监护人代签),各定点医疗机构、村委会及村卫生室等不能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代签。
四、签约名单